本文仅梳理历年来施工图设计审查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条文的颁布及修订变更,供读者参阅。
国务院有关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施工图审查部分内容的颁布及修订过程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施工图审查部分内容的颁布及修订过程如下: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三、国务院的其他相关规定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列。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其中涉及水利工程3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正式被取消。住建部有关文件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号) 第四条 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重点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这一环节,加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它涉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它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建设部令第13号),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12月建设部令第46号令)
1)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3)、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